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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

2023-03-08

        第一条 实验室财产属学校所有,由实验室进行管理,人人必须爱惜使用。
第二条 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,负责统一管理仪器设备、固定资产建卡及账目。
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,负责对新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、安装、调试,并对仪器设备的使用、维护建立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,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。
第四条 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,本着资源互享、合理使用的原则对校内外开放,不独占资源。
第五条 实验室任何设备,不许私自拆卸;未经允许不得任意移动、或携出实验室外使用。
第六条 单价在800元以下的在用消耗品或其它物资,要有物资帐目并建立领用登记制度,各课题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。
第七条 凡购买的仪器设备,单价在800元以上的必须有专人管理,并做到先建帐、卡,后报销;还应做到负责及时验收,并有验收记录及使用说明存档。
第八条 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,报学校国资处审批。
第九条 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,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至赔偿。
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煤矿安全开采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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