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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
2023-03-09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、建设和管理,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科学发展的指导和咨询作用,依据《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》成立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湖南省科技厅和湖南科技大学委托,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、咨询和评议机构,负责对实验室学科方向、重大项目、开放基金、科研成果、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。
第二章 职责
第三条 审议实验室研究目标、研究任务、研究方向和开放基金项目指南。
第四条 评审开放基金项目,建议资助课题。
第五条 审核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,评议推荐科研成果,并提出推荐意见或奖励建议。
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。
第七条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计划。
第八条 检查科研项目进展情况。
第三章 组成和任期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11-13名优秀专家组成,由实验室推荐聘任,其中在湖南科技大学任职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1-2名。
第十条 凡出国一年以上、或因客观因素无力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,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,经学术委员会研究,及时进行调整。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,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。
第十二条 如因工作需要,实验室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,对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或增补按第九条执行。
第四章 工作方式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开通讯会议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,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、短期工作、指导研究生、推荐和参加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,实验室为学术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,提供方便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煤矿安全开采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。